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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门支行 石家庄骏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骏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100元及违约金16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