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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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卡总分公司 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邱庆伟2018年燃油补贴款5,929元; 三、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庆伟停运损失22,302元; 如果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邱庆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62元,由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311.91元,邱庆伟负担450.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沈阳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623,82元,由邱庆伟负担900.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