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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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物象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物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成款160831.68元; 被告重庆物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滞纳金(以未付分成款160831.6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6元,减半收取2448元,由原告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8元,由被告重庆物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