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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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 扬州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2000000元及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