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尊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尊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590914.63元,支付截至2018年7月12日的利息54183.05元、罚息6934.22元、复利1310.11元; 二、被告重庆尊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590914.63元为基数,按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上浮225BPs再上浮50%计算,按月结息,利随本清); 被告重庆尊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利息、罚息结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按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上浮225BPs再上浮50%计算,利率按月调整); 被告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尊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述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0.04元,由被告重庆尊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