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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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705708.58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100049.7元、罚息211114.40元、复利24534.64元; 二、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应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3万元; 四、被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傲东模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8.92元,由被告重庆市世纪傲东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