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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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重庆大足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928323.82元并支付利息(以31928323.8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标准,从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2126.02元,由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2126.02元,由重庆大足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