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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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重庆名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尚欠借款本金404864.56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04864.56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利随本清);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服务费22322元; 被告重庆名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48.40元,由被告***、重庆名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