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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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舟山市超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舟山市超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货款635365元及利息124303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6%继续计算至被告舟山市超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舟山市超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舟山市超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477元,减半收取5738.50元,由原告日立建机(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9.50元,由被告舟山市超顺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