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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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借款利息1465660元,支付逾期罚息(以3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所欠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及复利(以14656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所欠借款利息偿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之给付义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在本判决第二项中所负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清偿责任;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24.4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100元;被告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冶钢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睿安特盾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832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