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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81482.36元(含质保金),并支付利息(分别为:从2013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17日止以3030664.97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8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止以2030664.97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3日以1834664.97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3日止以3308073.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4日起以4781482.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72426.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7426.35元,由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426.35元,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000元;鉴定费1000000元,由重庆市银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000元,由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反诉费用71824.75元,由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