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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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浜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7民初741号民事判决; 二、由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浜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塔机租金2570533元; 三、由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浜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9335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 四、驳回重庆浜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816.80元,减半收取14908.40元,由重庆浜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90.90元,由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41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816.80元,由重庆浜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81.80元,由重庆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68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