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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市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羲禾众联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汕头市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羲禾众联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1837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778.4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自2019年10月11日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被告汕头市南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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