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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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武川县青年商业联合协会 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1913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住***。 负责人:宝兴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静,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 被告:***,女,住***。 被告: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玉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武川县青年商业联合协会,住***。 负责人:安向东,该协会会长。 被告: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川县青年商业联合协会、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3日书面告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负担。 审判长王菊蓉 人民陪审员杨广学 人民陪审员张俊琴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晓曼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