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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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金兴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金兴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彬、王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