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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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皓然医药批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5000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 负责人:方萍,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蒙蒙,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闵亮,该行员工。 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鄂尔多斯市皓然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松德。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鄂尔多斯市皓然医药批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瑾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洁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