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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九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郑州市中原宏安耐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市中原宏安耐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本金190000元及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6日未偿还的利息15141.74元;2009年12月27日至2018年8月31日未偿还的罚息484261.82元;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月利率15.435‰计算罚息;

二、被告郑州市九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4元,由被告郑州市中原宏安耐材有限公司、郑州市九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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