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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蕰泰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4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6839002.14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若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蕰泰建材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岷山路386号(康桥商业广场)1幢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土地证使用权证号:仑国用2013第07233号,他项权证号:甬房他证仑(开)字第××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就该抵押财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57995元,减半收取78997.5元,由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蕰泰建材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