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鄞州赛艾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赛艾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赛艾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通过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