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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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浙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德力机械有限公司 隆胜(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海县冶金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德力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4792664元并支付违约金(计至2020年3月25日为58151.01元,自2020年3月26日起以4792664元为基数按日0.05%计算至款项付清); 二、被告宁波德力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隆胜(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保全担保费12500元; 三、被告***、***、***、宁海县冶金机械厂、宁波浙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海县冶金机械厂、宁波浙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德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6893元,减半收取2344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46.50元,由被告宁波德力机械有限公司、***、***、***、宁海县冶金机械厂、宁波浙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