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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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 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 湖南中嘉云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中嘉云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借款本金7360000元; 二、由被告湖南中嘉云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止为105522.18元,此后利息、复利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利率照实计付计); 三、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地块的土地(权证号为长国用(2007)第XXXXX号,地号为XXXXXXX)的土地,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承担完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中嘉云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由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湖南中嘉云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承担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中嘉云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672元,减半收取33336元,由被告湖南中嘉云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