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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
盐城市汇坚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7725221.4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04600.51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为31337.21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725221.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12月9日为26365.01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4600.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2816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盐城市汇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2017)大丰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5**、00075**、00075**、00075**、00075*、00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盐城市汇坚置业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82元减半收取为358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841元,该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无锡汇坚不锈钢仓储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汇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盐城市汇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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