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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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 上海海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友邦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友邦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海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2537.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32537.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对青岛友邦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海海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4105元,由青岛友邦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23元,由上海海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7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448元,由青岛友邦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上海海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5590元,由上海海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青岛友邦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6448元,由上海海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45元,由青岛友邦惠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1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