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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九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880541元、逾期利息1791000元,合计14671541元,并以1288054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南京九霄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988元,减半收取71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494元,由被告南京九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中5000元由被告南京九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71494元由被告南京九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62),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71323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南京九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