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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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本金1254613.85元,以及截至2018年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448.7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支付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律师费36461元; 三、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两项债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南京市鼓楼区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1元,减半收取827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70.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已预付上述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