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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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729999.81元,支付利息7425.88元、罚息2227.76元、复利1.7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6200元; 三、被告***、***对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康厚街10号九间堂别墅07幢的不动产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71元,减半收取401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18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