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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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河南星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买的车辆(车辆识别代码LSVXJ45LOF2011127,厂牌型号斯柯达牌SVW6432KGD,发动机号028135)退还给被告河南星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时被告河南星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21800元; 三、被告河南星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654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87元,由原告***负担98元,由被告河南星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4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