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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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贝尔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德盛铁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远大瑞峰科技中心 北京鑫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贝尔轨道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富阳市贝尔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预收案件受理费27400元,应收受理费20775元,由原告富阳市贝尔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