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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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富泽地源热泵供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富泽地源热泵供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采暖费1,920,288.60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1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9,816.00元,由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72.37元、由被告沈阳富泽地源热泵供暖有限公司承担22,143.63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