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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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2270730元; 二、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利息(以混凝土款22707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期间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