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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海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76300元及利息(以15763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海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借款本金15763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6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海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案件受理费20190元; 四、被告湖南皓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与被告湖南海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与被告湖南海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60元,合计30821元,由被告湖南皓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润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