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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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雄县龙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雄县龙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157元及利息(自2018年0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七台河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