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市斗门德邦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珠海市斗门德邦饲料有限公司货款6861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珠海市斗门德邦饲料有限公司利息(按每月600元的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在继承陈权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