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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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5194.45元(已扣除垫付的医疗费26451.53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435元,由被告***、被告***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