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润濮阳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范县龙王庄镇卫生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润濮阳医药有限公司货款203709.2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开始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范县龙王庄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润濮阳医药有限公司律师费1169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被告范县龙王庄镇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