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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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固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丰镇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丰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富邦丰镇现代城商铺买卖合同;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61000元; 三、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违约金20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