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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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夏置业(厦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0595.6元; 二、原告***与被告龙夏置业(厦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第七条第3款无效;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龙夏置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