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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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桐乡市嘉德高级轿车维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乡市嘉德高级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39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6月8日利息、罚息为210413.34元,复利为5865.69元,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嘉兴市桐乡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桐房权证桐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桐国用(2004)第163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9)桐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089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3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320元,由被告桐乡市嘉德高级轿车维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