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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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泰州市宝澳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61719元,款汇如皋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市支行营业部,户名:如皋市人民法院,账号:32×××07)。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5元,评估费14410元,合计19635元,由原告泰州市宝澳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52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承担14410元(此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已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2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