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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金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辽宁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沈阳世纪建新表面处理厂
沈阳昂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昂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金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费351575元元、鉴定费6209元;

二、被告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金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费150675元、鉴定费266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2.40元,由被告沈阳昂达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6175.75元,由沈阳金杯泰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2646.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8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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