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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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 昌都市龙者再生利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昌都龙者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都市龙者再生利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货款2048128.25元,违约产生的损失409625.65元(2048128.25元×20%),共计2457753.9元; 二、驳回原告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62元由被告昌都市龙者再生利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