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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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欧普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欧普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返还借款3500000元; 二、被告武汉欧普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1.截至2018年12月23日的利息为58437.81元;2.自2018年12月24日起,以3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5%计算至本金3500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武汉欧普泰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被告武汉欧普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时,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可以就折价、拍卖、变卖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一期1-01栋3层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和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一期1-01栋3层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工业厂房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68元,减半收取17634元,由被告武汉欧普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已预交,被告武汉欧普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