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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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成都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款60万元; 二、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保理融资利息和违约金34026元及60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应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 三、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0元; 四、***、***、成都祥鹰商祺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成都祥鹰商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成都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5元,由成都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元,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祥鹰商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