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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新区巴士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徐州市中心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以上合计308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8321.97元(62725.97元-14404元);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新区巴士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5681.49元;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被告***1440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新区巴士分公司负担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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