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天津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