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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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伯纳德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瑞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仿冒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伯纳德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升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原告名称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天津伯纳德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瑞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瑞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天津瑞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由被告天津伯纳德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瑞鲁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由被告天津伯纳德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