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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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码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爱科维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爱科维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爱码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并由被告天津爱码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将案涉设备予以取回,原告爱科维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应予配合; 二、被告天津爱码信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爱科维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两份《设备购销合同》价款272000元; 三、驳回原告爱科维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3元、财产保全费2442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