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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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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贷款本金225110996.67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其中:

1.利息:1942142.13元;

2.复利:

(1)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3月7日的复利102547.72元;

(2)以1942142.1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加收50%即7.125%/年计算;

(3)以1942142.1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

3.罚息:

(1)以310670916.6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加收50%即7.125%/年计算;

(2)以22511099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加收50%即7.125%/年计算;

(3)以22511099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

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在下列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主债权范围:

1.本金:199645603.09元;

2.利息:7589412.19元;

3.复利:

(1)以3807921.1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计算,为39692.29元;

(2)以3146888.9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计算,为36954.09元;

(3)以3462078.1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7年10月11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计算;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加收50%即7.125%/年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

(4)以3419109.0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7年10月11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计算;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加收50%即7.125%/年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

(5)以7082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加收50%即7.125%/年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

4.罚息:

(1)以29605523.0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为187501.65元;

(2)以285205523.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加收50%即7.125%/年计算,为30

707127.99元;

(3)以199645603.0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4.75%/年)加收50%即7.125%/年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

(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777号荧鸿城附1号5幢、6幢的33套商服用房[他项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押)2015字第08220号,对应的房屋产权证号为:203房地证2014字第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以及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篆山坪南华村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押)2015字第08309号,对应的房地产权证号为203房地证2012字第XXXX号],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二(一)”项所确定的主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主债权计算截止日为2017年9月19日。

(三)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南华社区FH组团第四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203房地证(押)2015字第07695号,对应的房地产权证号为203房地证2013字第XXXX号],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二(一)”项所确定的主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主债权计算截止日为2017年9月19日。

(四)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重庆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新大街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303D房地证(押)2015字第00092号,对应的房地产权证号为303房地证2013T字第XXXX号],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二(一)”项所确定的主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0号的79套房屋[他项权证号为103房地证(押)2015字第09688号,对应的房地产权证号为:103房地证2014字第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5XXXX号],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二(一)”项所确定的主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528元,由被告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90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数额不超过1249673元),由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负担24455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新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戎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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