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44000元及利息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后620元,由被告徐州亿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