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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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晶顿丝绸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经源丝绸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市晶顿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4,118,364.20元及律师费15,000元,共计4,133,364.2元,并以4,118,364.2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经源丝绸有限公司所有的7处不动产[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的仓储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号)、473号的办公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号)、473号附1号的仓储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号)、473号附6号的其他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号)、473号附3号的其他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号)、473号附5号的成套住宅(204房地证2014字第XX号)、473号附4号的工业用房(204房地证2014字第××号)],***所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的其他用房,***所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204房地证2012字第XX号)的其他用房,***、***共有位于重庆市渝北区(201房地证2007字号)的住宅房屋,***所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的其他用房,***所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的住宅房屋在担保范围内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并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超出在先顺位的部分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全部债务; 三、***、***、***、***、***、***、***、***对晶顿丝绸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58元,由重庆市晶顿丝绸有限公司、重庆市经源丝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